笔者认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需严格按照图片或照片来确定,不建议机械地通过设计要点限缩权利的保护范围。在近似比对时,需要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设计要点中列明的要素可以占有更大的权重。
作者 | 吕元辉 罗金 福建景言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谢某是某款雪地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A公司通过网店销售的雪地靴产品与自己设计的雪地靴外观近似,认为A公司构成专利侵权,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对A公司进行查处。A公司一方面认为其销售的雪地靴与涉案专利不近似,另一方面还提交了sorel品牌的公开设计,认为在谢某申请专利之前,类似设计就已经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认为:A公司销售的雪地靴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构成近似设计,且涉案专利不属于现有设计,于是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删除网店中关于该雪地靴的销售链接。
A公司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决定书,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决定。理由之一为:简要说明显示,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而非颜色,因此在进行近似比对时,应当忽略颜色要素对视觉的影响。而对比意见中“白色且带有黑色点状线”等表述表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比时将颜色纳入了考量范围,该决定存在错误。
一审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A公司的异议作出了针对性的回复:“……鞋侧面上均有V字鞋带扣,且鞋带扣均以白色做底配以两条黑色小椭圆双缝线交叉、靴筒后侧均以白色做底配以两条黑色小椭圆双缝线垂直到靴口、鞋带亦均为白色缀以黑色条纹,虽然案涉外观设计的要点不在于颜色,但是上述颜色形成对撞能够起到凸显鞋面V字的形状特征、凸显靴筒垂直的空间感、凸显鞋带立体感,因上述设计系整双靴子中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足以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产品就上述设计仅在V字鞋扣的个数上、黑色双缝线粗细上存在差异,被告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认定案涉侵权雪地靴与案涉外观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并无不当”。但A公司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以相同的异议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观点
二审法院针对A公司的异议,作出如下回复:“虽然涉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载明设计要点为形状,但不能仅以形状作为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唯一考量因素,而应全面考量体现在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包含的设计内容。同时,涉案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设计正是外观设计的保护核心,应当将其作为比对重点……涉案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为,在现有设计采用的“V字鞋带扣”上通过两条黑色小椭圆双缝线交叉形成具有凸起视觉效果的小V字形状、靴筒后侧线形鞋提上通过两条黑色小椭圆双缝线形成具有凸起视觉效果的小线形形状、鞋带上均匀分布黑色条纹形状……被诉产品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对比……鞋侧面上均有“V字鞋带扣”,“V字鞋带扣”上通过两条黑色小椭圆双缝线交叉形成具有凸起视觉效果的小V字形状、靴筒后侧线形鞋提上通过两条黑色小椭圆双缝线形成具有凸起视觉效果的小线形形状、鞋带上均匀分布黑色条纹形状。被诉侵权设计采用的正是涉案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最具辨识性的设计特征,且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能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笔者浅析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当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是“形状”时,近似比对是否可以只考量“形状”要素,而忽略掉其他要素(颜色)?换言之,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保护的“重点”抑或“唯一点”?
笔者认为,在进行外观设计近似对比时,考量因素不应仅局限于设计要点,应全面、综合考量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所呈现出的内容,理由有二。
第一,《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是图片或者照片,设计要点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
由此可知,简要说明中的作用在于对外观设计作出辅助性解释,其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界定作用不应凌驾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之上。类似的,可以参考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在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认定时的作用。据此,在近似比对时,不建议以偏概全地仅考量设计要点,全面、综合地考量图片或照片中所呈现出的内容更为合适。进言之,当某一要素被写入设计要点后,并不必然导致其他要素被排除出对比范围。
例如本案中,尽管涉案雪地靴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图片或照片所呈现出的内容作为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即外观设计整体,并未通过设计要点限缩保护范围。笔者认为具体原因在于,外观专利是否近似,需要通过二者展现出的视觉效果进行判断。一般消费者通过视觉观察外观设计的整体,并不能选择性地忽略某些要素或局部。那些不包含在设计要点中的要素,也是影响视觉效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眼难以将其自动屏蔽。据此,专利法才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而非设计要点。可见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实质上是对外观设计中颜色、图形、形状多种要素整体的综合性保护,各要素之间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近似对比时建议综合考量。特别例外的情况是,如果简要说明中没有声明保护色彩,那么色彩要素在比对时就不予考虑。
另案判决【(2022)浙民终772号】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持上述观点。该案的外观专利产品为颈枕,设计要点为“形状”。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仍然要遵‘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基本原则,但需将外观设计专利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设计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浙江省高院依据这一原则,对比专利颈枕与被诉侵权颈枕后,认为二者之间近似,被诉侵权颈枕构成专利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近似比对时全面考量图片或照片中所呈现的内容不等于各类设计要素所占权重均相同,笔者认为设计要点中的要素在比对时应被赋予更大权重。原因在于,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通常认为设计要点是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其他设计的显著特点,对比时建议被重点考量。在本案中,涉案雪地靴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这意味着该雪地靴以其独特的形状设计区别于其他雪地靴,因而“形状”这一要素可占有较高的权重。与此同时,结合该雪地靴图案等其他设计要素,进行综合对比,以符合“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并依据图片或照片界定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避免不当地限缩保护范围。
第二,近似比对时,将设计要点外的其他要素完全排除出考量范围是难以实现的。
即使排除色彩感知,视觉也必然需要借助最基础的光影、明暗变化,才能构建出外观设计的轮廓、形状与造型。没有任何明暗变化的图像只能是混沌的,包括形状在内的设计要素将难以存在。笔者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做了黑白处理,把颜色要素在近似比对中所占权重降到最低后,仍可以明显观察到V字型鞋带扣上的双缝线设计。也即,不论是否将颜色纳入考量范围,涉案外观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V字型鞋带扣上的设计都构成近似。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针对这一争议焦点的说理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需严格按照图片或照片来确定,不建议机械地通过设计要点限缩权利的保护范围。在近似比对时,需要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设计要点中列明的要素可以占有更大的权重。
重点法条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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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深入探讨了设计要点在近似比对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对保护范围的影响,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文章结构清晰,从案情简介到法院判决,再到作者分析,层层递进,逻辑严密,体现了作者对专利法实务问题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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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与司法立场的厘清
文章精准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当设计要点仅声明"形状"时,颜色等其他要素是否应被排除在近似比对之外。通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要旨,作者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立场:设计要点仅是解释图片或照片的辅助工具,而非限缩保护范围的绝对依据。法院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认为即使设计要点未声明颜色,当颜色组合能强化形状特征并影响整体视觉效果时,仍应纳入比对考量。这一立场与《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精神高度契合,即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为准",简要说明仅具解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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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见解的深度剖析
作者的分析部分尤为出彩,从法理和视觉认知两个维度展开论证。在法理层面,作者正确指出设计要点类似于发明专利中的说明书,对权利范围仅具解释作用而非限定作用。在认知层面,作者通过将产品图片黑白化处理的巧妙例证,说明即使忽略颜色,被诉产品与专利设计的形状特征仍构成近似,有力支持了法院的裁判逻辑。这种多角度的论证方式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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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议的实务价值
文章最后提出的专业建议极具实务价值:设计要点中的要素可赋予更大权重,但不能排除其他要素;保护范围的确定必须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这一观点平衡了权利要求的明确性与保护范围的合理性,对专利撰写和侵权判定都具有指导意义。作者援引的浙江高院案例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立场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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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空间与完善建议
若要说改进空间,文章可更深入地探讨"设计要点"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侵权判定程序中的差异性作用。此外,对"一般消费者"认知标准的进一步阐释,或许能使"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更具操作性。总体而言,这是一篇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优秀案例分析,对外观设计专利实务工作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生成 编辑 | 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