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的重要旅程,但当感情走到尽头时,离婚不仅意味着两个人关系的终结,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现实问题。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离婚经济帮助的典型案例,探讨法律如何在严谨的条文之外,彰显其温暖与关怀的力量。

本期嘉宾

孙嘉丽 覃晚萍

关键词

婚姻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孙嘉丽

SUNJIALI

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覃晚萍

QINWANPING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教授

一方患病致生活困难,离婚时能否主张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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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小勇和小羽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婚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二人频繁争吵,沟通逐渐减少。2023年,小勇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4年,小勇再次起诉,主张双方已分居三年,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小羽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已确诊乳腺癌,需承担高昂医疗费用,且因长期透析治疗无法工作,失去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因此请求对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法院调解

凭祥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妥善处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项基本达成一致,但在经济帮助金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羽提出,因身患乳腺癌且需抚养子女,离婚后将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请求小勇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金。法官向双方详细阐释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及金额考量因素。


经协商,小羽提出由小勇分期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金的方案,但小勇对该金额不予认可,致使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小勇进行耐心劝导,指出其拥有住房公积金、公司股份及分红等经济优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小勇最终接受了经济帮助方案。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这起婚姻纠纷最终在理性平和的协商中得到圆满解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兜底条款,本质上是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表明离婚经济帮助适用要符合一定条件,但也非所有离婚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主张获得。

本案中小羽举证证明其身患重大疾病,离婚后凭借其个人能力难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且小勇自身经济状况较好,故小羽可以提出由小勇给予其一定的离婚经济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凭祥市法院、广西高院

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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