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洪亮 李晓梅 记者 张晓培)“幸亏后面没汽车,不然我命都没了。”事故当天,因两辆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挡风被互相剐蹭,导致唐女士受伤,每次回想起当天的遭遇,她仍心有余悸。
2023年的一天早上,唐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自行车上班。跟在后面骑电动自行车的刘先生想从她左侧超车,不巧的是,刘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也配备了挡风被,擦肩而过时正好刮到唐女士的挡风被,两车纠缠在一起,唐女士倒地,被拖行了七八米远,送到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唐女士左腿植入钢板,刘先生先行垫付医疗费37000元。唐女士认为,自己正常行驶,没有过错,37000元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由于双方当时都没有报警,现场变动,陈述也不一致,公安机关无法确定责任。唐女士和刘先生都认为对方的责任更大,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事情一拖就是几个月。
2024年8月,唐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先生按照全部过错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
法官称,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本案中,唐女士与刘先生均擅自加装加厚型挡风被,该装置虽能提升御寒舒适度,却严重削弱了骑行安全系数。
鼓楼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最终解决方案,由被告刘先生一次性赔偿唐女士82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提醒,交通安全容不得任何侥幸心理。在配备电动自行车用具时,应当以安全性为首要考虑因素,要时刻树牢风险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构建安全、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