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树液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四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全省桦树液采集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含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开展桦树液采集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桦树液采集应当坚持以保护优先、科学采集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统筹管理、长远规划与年度方案衔接,打击违法、严防过度采集和违规采集,促进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采集规划

第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桦树分布情况、产业政策、发展目标制定桦树液采集利用的长远规划,合理、可持续利用桦树资源。

第五条
各地、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桦树液采集条件的林地、林分进行普查,摸清可采集桦树液的森林资源底数,建立可采集桦树液森林资源档案。

第六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集桦树液前,要按照三年轮采(过去两个完整年度内没有普遍采集过桦树液的林地)的要求,制定年度桦树液采集实施方案。

第七条
地方国有林场采集方案报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重点林区企业事业单位采集方案报相关森工(林业)集团审核备案,并抄送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农场有限公司采集方案报北大荒农垦集团审核备案,并抄送属地林草主管部门。经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应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报原备案部门审核同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集体个人实施桦树液采集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八条
林地应选以白桦树为主的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无污染林地,且过去两个完整年度内没有普遍采集过桦树液的林地。原则上成熟林1.5公顷范围内胸径20cm以上的桦树不少于200株;混交林2公顷范围内胸径20cm以上的桦树不少于100株。成熟林、混交林的活体树无污染,无病虫害。

第九条
要对实施采集的林地进行调查,主要包括确定边界、测算面积、小班区划、界标设置等,对确定采液的桦树进行每木胸径调查并编号,采液树木用喷漆标记(也可用其他方式作标记),确定采液孔数。采集桦树液的白桦树胸径应大于20cm。并根据调查结果绘制立木分布图,测算所需接液器、采液管等工序材料和所需人力安排。

第十条
宜选择树干的阳面,在距离地面30cm-60cm处钻孔,钻头直径不得大于12mm,钻孔约与树干呈15°角(出口低,内口高)。树干胸径在20-26cm之间的,钻孔深度在3-4cm之间,钻孔数量1个;树干胸径在27-34cm之间的,钻孔深度在5-6cm之间,钻孔数量2个;树干胸径在35-40cm之间的,钻孔深度在7-8cm之间,钻孔数量3-4个;树干胸径大于40cm的,钻孔深度在7-8cm之间,钻孔数量4-5个。

第十一条
无菌接液器皿应密封,用铝线或捆绑带进行固定,将桦树液接入无菌接液器皿内。

第十二条
根据每棵桦树出汁量及无菌接液器皿的容量,决定每天的收集次数,保证树上采汁至预处理时间不大于12小时。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汁液品质的物品混运。

第十三条
采汁结束后,拔掉采液管,清除接液器皿固定物,出汁孔由桦树自然封口愈合。清除采集过程中的垃圾,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
根据地域不同,集中在桦树叶芽苞萌发前10天-15天,气温-5°以上的晴天进行采集,桦树出汁后可连续采集,全省采集期30天左右。

第十五条
采集工具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宜用锂电池手持电钻;

第十六条
采集工具和器皿及包装、存储、运输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桦树液采集。集体和个人桦树液采集由林权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林权人委托第三方专业队伍实施,但实施采集的人员应参加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采集人员应为身体健康,能从事采集活动的合法公民。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采集前要组织上岗培训,对采集人员进行采集流程、方法、质量安全等专业技能培训,确保采集人员具备独立完成采集作业能力和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程后,方可上岗。集体和个人桦树液采集岗前培训由属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桦树液采集期间正值森林防火紧要期,采集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安全生产规定,杜绝森林火灾和安全事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有经营单位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施工,落实监督员现场跟班作业,监督指导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实施采集行为,对桦树液采集行为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重点林区森工(林业)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国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采集,监督经营单位落实监督员现场跟班作业,加强采集行为管理,对所属经营单位桦树液采集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桦树液采集行为负监管责任。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桦树液采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国有经营单位采集规划的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林地调查情况、采集过程中和采集后的监督检查等。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市域内桦树液采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人员随机对所辖县(市、区、管委会)、市域内森工企业、农场有限公司采集情况进行抽查,主要包括:县级规划编制情况、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核备案情况、林地调查情况、县级监督检查情况、桦树液采集行为监督检查等。

省林草局负责对全省桦树液采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桦树液采集管理办法,监督森工(林业)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对所属经营单位履行监督和主要管理责任,监督各市(地)对所辖县桦树液采集行为履行监管责任,组织专业人员随机对全省桦树液采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大兴安岭、龙江、伊春森工(林业)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对所属国有经营单位桦树液全过程采集行为同时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林区森工(林业)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在履行企业管理职责以及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以及盗采国有桦树液资源的要及时移交属地林草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由属地林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采集桦树液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对桦树液采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关于规范桦树液红松籽松树脂采集及灌木采(挖)管理的通知》(黑林草规〔2023〕3号)同时废止。

监 制:孙剑波

审 核:李振凯

责任编辑:白 玉

编 辑:张 钊

来 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您看此文用· 秒,转发只需1秒呦~

欢迎大家踊跃投稿,我们的邮箱是:hzxcwx@163.com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