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位软件开发人员,在应聘的过程中,遇到一件让人非常不开心的事情。王某是一名拥有十余年行业经验的冷链物流技术工程师,2024年4月,经猎头介绍,参加了某控股集团公司的招聘。
在招聘中,某控股集团公司人事部对王某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十分满意,便将王某推荐到集团下属的某物流公司工作,某物流公司向王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以38万元年薪高薪聘请王某。
然而一个月后,某物流公司的人事专员突然告知王某,因公司业务架构调整,不再设置该冷链物流技术工程师的岗位,因此不再接受王某入职。
2024年7月,王某将某物流公司和某控股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王某对此产生了合理信赖,为此进行了入职准备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此时用人单位反悔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王某造成了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同意调解。综合考虑王某之前的薪资待遇以及入职等待时间等因素,某物流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7.5万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在充分估计企业业务需求后开展人员招录工作,并在发送录用通知书前完成背调等资格审查,避免出现录用通知书发放后又拒绝劳动者入职等损害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的情形,做到诚信招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律师寄语
对劳动者而言,应当留存记载有薪资待遇及录用条件的招聘通知、与用人单位人事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为磋商劳动合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票据、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的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以便权利受损时依法维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刘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