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宪法诉讼法部分条文,规定大法官未达15人,当家人应于2个月内补足提名,参与评议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宣告违宪时,同意违宪宣告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民进党立院党团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天下午2点开说明会,理清申请人是否有达29人以上(立委现有总额四分之一以上)未赞成该议案?立法程序是否完备? 预计下午4点结束。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主张,二读审议程序中均积极表示反对意见,也未投票赞成,立法院院会院长主导议事程序,最终都采取有程序瑕疵的“举手表决”、未正反决的方式表决,“行政院”提覆议时,申请人51人全数为记名赞成覆议案。他们认为,院长主持议事的方式让人无从于三读程序的纪录中明确记载反对立场,此不利益不应由申请人负担。
今日说明会“申请人”将由柯建铭、吴思瑶、钟佳滨代表,诉讼代理人为律师陈鹏光、陈一铭与方玮晨,偕同人员为曾纪雅律师。“关系机关”立法院由立委吴宗宪、翁晓玲、黄国昌上阵,诉讼代理人为副教授廖元豪、律师黄昱中,偕同人员包括刘秉森律师、李昭仪、赖以强。宪法法庭也邀请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长罗传贤以专家学者身份提供意见。
宪法法庭整理10项争点,除首要理清三读程序中,是否有达四分之一的立委(29人以上)未赞成该议案,以及最后一项讨论立法院针对“行政院”所提覆议案的表决,是否属于原来法律案立法程序、三读程序或最终决定之一部分外,其他8项均围绕立法院三读程序的正当性与运作方式。
例如立法院议事惯例,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是立法程序规范?院长宣布法律案修正通过之决议前,是院长应主动征询在场的立委有无异议,让他们有机会表示反对,还是由在场立委主动提议全案付表决,院长才有义务将全案付表决?三读程序可否采“无异议通过决议”?若可,院长要怎么确认在场立委无异议?
宪诉法当时由院长宣示修正条文通过,大法官欲了解立法院议事惯例等依据为何?运作模式何时形成?是否曾有争议?是否抵触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也就是第三读会,在场者对文字修正无异议也没有其他表示时,院长即宣布议案通过,是否违反“应将议案全案付表决”规定?
说明会2点开始后,将由审判长谢铭洋摘要说明,接著由申请人、关系机关各自陈述意见10分钟,预计下午2点25分开始进行95分钟的大法官询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