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刘羽(立遗嘱人周淑兰的孙子,父亲已去世)

李梅(刘羽的母亲,刘羽父亲刘立的妻子)

被告:

刘立(立遗嘱人周淑兰的儿子)

刘婷(立遗嘱人周淑兰的女儿)

关联关系:周淑兰与已故的刘建国为夫妻,育有子女刘立、刘婷;刘羽为代位继承人,李梅作为刘立的配偶,对部分遗产享有权利。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刘羽、李梅诉请:

判令刘羽与刘立、刘婷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三条北里 XX 的一号房屋,刘羽占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六,刘立占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刘婷占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刘羽是周淑兰的孙子,刘立、刘婷分别是周淑兰的儿子和女儿。刘羽的父亲刘立于2019 年 7 月 24 日去世,周淑兰的配偶刘建国在 2004 年 12 月 18 日离世。一号房屋为周淑兰与刘建国的婚后共同财产,周淑兰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去世。因刘建国去世后,刘立法定继承了房屋部分份额,该部分属于刘立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梅拥有相应份额。周淑兰临终前订立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刘羽、刘立、刘婷共同继承且份额均分,但周淑兰去世后,刘立、刘婷拒不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李梅愿意将自己的份额转给刘羽,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三)被告答辩

刘立、刘婷辩称:应按周淑兰遗嘱分割房屋,主张等房屋拆迁时再进行继承分割,不拆迁则暂不处理。二人强调多年来悉心照顾周淑兰,周淑兰立遗嘱时提及的是拆迁份额,即便刘立在世,也不会在房屋未拆迁时主张分割。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周淑兰与刘建国育有子女刘婷、刘立;刘立与李梅为夫妻,育有刘羽;刘建国于 2004年 12 月 18 日去世,周淑兰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去世,刘立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去世。

房屋权属:2000 9 14 日,刘建国与甲机关服务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1 5 18 日房屋登记在刘建国名下 。

遗嘱情况:周淑兰所立遗嘱由刘婷书写,第一页有周淑兰签字,第二页有刘婷、刘立签字。遗嘱内容为周淑兰名下房产由子女均分,附件备注房屋拆迁时按继承法执行,子女先于周淑兰病逝的,其份额由孙辈继承。

证人证言:证人吴芳(刘婷同学)称周淑兰立遗嘱时自己在场,周淑兰希望房屋拆迁时再分割,由子女均分,且希望保障刘立的居住权,但刘羽、李梅对证人部分证言存疑。

其他事实:周淑兰生前与刘立共同居住,有退休金 。

二、争议焦点

周淑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应在何时进行继承分割,是否需等待拆迁?

若按法定继承,各方对一号房屋应享有多少份额?是否应考虑继承人尽扶养义务情况调整份额?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该遗嘱正文由刘婷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 的形式要件;刘婷作为继承人,不能担任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且遗嘱无其他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签名及注明日期,不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因此,虽双方认可遗嘱真实性,但因形式不合法,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二)继承分割时机

刘立、刘婷主张房屋拆迁时再分割,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无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可随时主张分割遗产,故法院不支持二人的抗辩。

(三)遗产份额计算

一号房屋为周淑兰与刘建国夫妻共同财产,刘建国去世后,其 1/2 份额由周淑兰、刘立、刘婷各继承 1/3,此时周淑兰享有 2/3 份额,刘立、刘婷各占 1/6 份额。

刘立继承的 1/6 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去世后,该份额的 1/2(即 1/12)由周淑兰、李梅、刘羽各继承 1/3,周淑兰份额增至 25/36,李梅享有 1/36,刘羽享有 1/36

周淑兰去世后,其 25/36 份额由刘羽(代位刘立)、刘婷继承,每人分得 25/72。加上李梅赠与刘羽的份额,刘羽应占 31/72(换算后约为一百四十四分之六十二)。考虑实际判决调整,结合刘立与周淑兰共同居住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法院酌情认定刘羽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三十九的份额,刘立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六十三的份额,刘婷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二的份额。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登记在刘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刘立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六十三的份额,刘婷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二的份额,刘羽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三十九的份额;

驳回刘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规范遗嘱订立:立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代书遗嘱需有合格见证人在场,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明确遗产分割时间:继承开始后,若无特殊约定,继承人可随时主张分割遗产,不应以不合理理由拖延,避免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

保留扶养证据: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应留存照顾被继承人的相关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医疗记录等,以便在纠纷中获得法院支持。

重视财产规划:涉及家庭财产继承,建议提前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协议等明确分配方案,减少亲属间的矛盾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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