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婉柔
被告:周远航
关联关系:林婉柔与丈夫江立峰系夫妻,周远航与妻子江雨薇系夫妻,江立峰与江雨薇为兄妹关系。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婉柔诉请:
判令周远航归还借款本金 63 万元;
判令周远航支付逾期利息(以 63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判令周远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理由:林婉柔与周远航系亲属关系,周远航因家庭资金周转多次向林婉柔借款。2019 年 10 月 2 日,双方对借款余额结算后,周远航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 78 万元,未约定借期利息和还款期限。此后周远航陆续还款,至今仍有 63 万元未还。经多次催要,周远航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周远航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借条是为配合江立峰应付林婉柔而写,实际不存在 78 万元借款。2015 年 10 月 24 日,双方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以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互换,周远航夫妻需补差价 75 万元(已扣除江立峰此前欠款 10 万元),并当场支付 70 万元现金。2018 年,周远航夫妻出售登记在江立峰名下的一号房屋,其中 62 万元银行贷款放款至江立峰账户后转回周远航,该款项实为售房款,并非借款。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江建国与李淑兰育有三子女,分别为长子江立峰、长女江雨薇、次女江晓梅。江立峰与林婉柔于 2005 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江雨薇与周远航为夫妻。
借条情况:2019 年 10 月 2 日,周远航出具《借条》,载明借款 78 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签字捺印。
房屋交易:
2015 年 10 月 24 日,双方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江立峰、林婉柔以一号房屋与周远航、江雨薇的二号房屋互换,周远航夫妻补差价 75 万元,当日支付 70 万元现金 ;
2018 年,一号房屋以 288 万元出售,买家贷款 62 万元放款至江立峰账户,同日江立峰转至周远航账户 。
其他证据:
林婉柔提交微信催款记录、证人江晓梅证言,证明周远航欠款事实;
周远航提交房屋交易合同、转账记录,证明 62 万元为售房款;
双方存在多笔微信转账,法院核算后确定差额 。
继承声明:江建国、李淑兰及江立峰子女均声明放弃对江立峰遗产(含该债权)的继承 。
二、争议焦点
林婉柔与周远航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借条》所载明的 78 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存在?
周远航主张 62 万元为售房款而非借款的抗辩是否成立?
若借贷关系成立,欠款金额应如何认定?
三、案件分析
(一)借贷关系真实性认定
林婉柔虽对借条形成过程陈述前后不一,但结合证人江晓梅(双方亲属)证言,其详细说明了借条形成背景;且微信催款记录中,周远航多次承诺还款,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周远航称借条为帮江立峰隐瞒债务所写,却无证据支持,其抗辩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二)借款金额核算
因林婉柔无法详述 78 万元构成,且借条落款时间早于部分微信转账,法院将借条欠款与微信转账差额分别核算。经汇总计算,确定周远航欠款金额为 624,223 元,超出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三)利息主张合理性
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但林婉柔多次催款后周远航仍未还款,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判决:
周远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婉柔欠款 624,22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624,223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林婉柔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书面协议明确条款:民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借条,详细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保留完整证据链:出借人需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与资金交付;借款人若有抗辩,也需提供充分证据。
亲属交易需谨慎:亲属间借贷或财产交易易因情感因素忽视法律风险,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进行公证。
陈述一致性重要性:诉讼中当事人陈述应保持一致,若有变化需合理说明,否则可能影响法官对证据真实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