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我们总觉得妈妈无所不能,那些在职场和家庭中遇到的脆弱和困境,往往被一句“为母则刚”轻轻带过。妈妈并非“超人”。她们的温柔需要呵护,她们的权益需要守护。
今天是母亲节,让我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视角,看看那些守护母亲权益的“法律盾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此款条文为母亲在家庭中筑起避风港,保护“准妈妈”的权益。法律还规定,男方出轨导致离婚,不仅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还能在财产分割时请求法院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母亲总是在我们最需要的时候出现,她的存在让我们感到心安和放心。母亲是我们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我们应珍惜与她在一起的每一分每一秒。
为母亲筑起避风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是对孕期女性身心脆弱期的特殊保护。法律还明确规定,如因男方出轨导致离婚,女方不仅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还能在财产分割时请求法院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让“背叛”不仅受道德谴责,更需承担法律代价。
全职妈妈的付出“有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职妈妈多年的家务劳动不是“无偿奉献”,法律中对“家务价值”的认可和保护,让“丧偶式婚姻”中的母亲不再“人财两空”。
孕期女性不是“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职场权益,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紧密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反家暴条款:对伤害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专门规定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施暴者持续骚扰和施暴,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近、骚扰或殴打。若情节严重,施暴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离婚后子女抚养:撑起双重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父亲拒不履行义务,母亲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用“强制力”确保孩子的成长费用,让离婚不成为孩子权益的“分水岭”。
法律的温度,藏在每一个“她”的故事里。今年“民法典宣传月”,不妨陪母亲一起翻开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让“为母则刚”不再是独自硬扛的无奈,而是“背后有法”的底气。
来源:洛阳市伊川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