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的那个“行人保持安全距离”案,因为反常识而引发全网关注,大大小小几乎所有的媒体、自媒体,都提出了质疑,都认为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荒唐的案件,虽然以调解结案,但仍不能服众。

现在这个事儿有了大反转,法院出来道歉,央视新闻与人民日报都发布了对事件的调查,澄清了一些事实,以证明是有关人员在做普法案例时进行了变动,使得普法中所讲的与实际案例有较大出入。

人民日报发布的文章题为《青岛行人相撞案”现场视频公布 法院:表述不当造成误导》,文章里介绍了原来实际的案情,具体如下:



这样的案情,其最关键的要点,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

第一,案件中的相撞,是两人迎面相撞,而不是同向行走的突然转身相撞。

第二,被告左右张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造成伤害。

与之前普法视频里所讲的案情相比,人民日报归纳出普法视频里的三个“表述不当”,具体如下:



说“表述不当”不能服众

然而首先,我认为,相比于原本的案情,把普法视频所讲说成是“表述不当”,这个表述,才真正是表述不当。

普法视频把案情说得差异如此之大,以“表述不当”言之,实在太轻飘飘了。这哪里是表述不当,分明是肆意篡改!

原本是相向而行迎面相撞,说成是同向行走突然转身相撞,这岂能说是表述不当?

原本是被告未加注意撞倒别人,说成是被告正常前行,这岂能说是表述不当?

原不存在“保持安全距离”问题,却说未保持安全距离,这岂能说是表述不当?

而且,说本来是皆为女性,一男一女是传播中发生的错误,我也觉得可疑。难道全网都看错了、说错了吗?能不能把原普法视频再放出来看一看?



还有更大疑点需要解释

即便是央视新闻与人民日报发布的澄清内容,也没有解决所有的疑问,还有一个重要的地方,没有予以说明。

原本的案情,两人同向行走,原告突然转身,与后面的被告相撞,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在此基础上然后才进行调解。

然而,如果按照现在公布的所谓真实的案情,两人相向而行,被告“左右张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这就应该完全是被告的责任,原告没有责任,这种情况下,何来主责次责?

没有主责次责,又怎么会有索赔18.8万与调解赔偿7万之说?现在公布的案情里,没有了主责次责,也没有了索赔18.8万与调解赔偿7万之说,这样巨大的差异,还能说是表述不当吗?



必须处理责任人

实际上,对比现在公布的案情与普法视频所讲的案情,我觉得一点也不像是同一个案件,因为差别实在太大了。

如果确实是同一个案件,那么我只能说,制作普法视频的人简直就是肆意篡改,这样的篡改还能起到普法作用吗?

事实证明,这样肆意篡改不仅没起到普法作用,反而造成非常严重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而且,现在还用“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轻飘飘地搪塞,只说向社会道歉,只说吸取教训,竟然没说处理责任人。

显然,这种态度与这种处理方式,让公众无法释怀,无法信服。我认为,这件事情,不能这样就算了,必须处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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