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现在已经反转了,但是我仍然要反驳褚殷的观点,就以之前的案情来进行讨论。从目前讨论的情况看,在之前的案情里,几乎是一边倒地反对青岛那位法官的,包括许多官媒都提出了质疑,认为不合理。

到现在为止,褚殷的观点,是我看到的唯一说应该赔偿的。可能还有其他人持这种观点,但我没有看到。褚殷说应该赔偿,但不是说应该赔偿七万,他认为赔2到3万是合理的,说他朋友都这么认为。

当然,褚殷并没有说男子有错,恰恰相反,他也认为男子没错。可是,尽管他认为男子没错,却也认为男子应该赔偿,理由是转身的女子确实是男子撞倒的,所以基于“公平责任”应该进行赔偿。



褚殷说,本案其实不需要调解,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进行判决,判决男子赔偿2到3万,是比较合理的,调解让男子赔偿七万太多了,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褚殷的语境里,男子女子是互撞。

褚殷认为,男子往前正常行走没有错,法律没有规定要保持安全距离,而女子突然转身也没有错,法律没有规定不准转身,所以双方都没有错,就根据公平原则,判男子赔偿两三万,是比较合理的。

可是,我认为褚殷的观点值得商榷。请注意,褚殷认为男子应该赔偿的理由,是认为女子没有错,尽管他也认为男子没有错,但是却认为男子确实撞了女子。需要商榷的就是他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褚殷提出的理由成立,那么他说赔偿两三万也就确实是合理的,但如果他的理由不成立,则赔偿两三万就也是不合理的。那么,褚殷的理由是否成立呢?我认为不成立。我认为应该是女子全责。

褚殷说本案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来判,我们就来看看《民法典》中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就这三条看起来似乎能靠得上本案,但我认为实际上都不符合。



第一条,明确说行为人有过错,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本案里,我认为男子没有过错,这一点,褚殷自己也承认。青岛法官认定男子有“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之错,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反常识的。

这里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推定”,有视频监控,可以直接作出判断。所以这一条不适用于本案。

第二条,明确说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在这种情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里,我认为女子受伤不是男子造成的,而是她自己造成的,是女子转身撞到男子,因为自己体弱而受伤,她身体要是强壮就不会受伤。

试想,如果女子转身撞到的是幼童,导致幼童受伤,难道这也是幼童的责任吗?难道这女子不需要负全部责任吗?我相信天下没有人会说幼童也有过错。

所以本案中,女子受伤不是男子造成的,而是她自己转身加体弱造成的,不能因为男子身体强壮就说是男子造成的。鸡蛋撞石头,不能反过来怪石头硬。



第三条,说的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是本案中,女子转身是有过错的,所以这一条也不符合。

褚殷说女子转身没有过错,说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转身,这是强词夺理。法律固然没有规定走路不能突然转身,但是法律规定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谓过错,不是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而是看有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褚殷不能踢腿,但是褚殷踢腿踢到别人,说明踢腿时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这就是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褚殷把别人踢伤了,褚殷要赔偿。如果褚殷没把别人踢伤,反倒把自己腿踢断了,褚殷就要自己负责。

本案里,女子当然可以转身,可是转身撞到别人,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这就是过错。如果女子撞到幼童致幼童受伤,女子就要赔偿。现在女子撞到壮汉,自己受伤,女子需要自己负责。

在公共场合,你伸胳膊踢腿,你后退、转身,你扔个什么东西,你挥舞什么东西,都应该尽到注意的义务,否则碰到人你就要负全责,你不能反过来责怪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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