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消协发布投诉热点分析及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例与人们看电影有关,一起为消费者退票难问题,一起为影院“软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3D眼镜问题。

全国消协认为,影院和平台拒绝退票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与市场公平原则。另外,作为观看3D电影服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工具,影院提供3D眼镜与提供座位、音响系统等设施一样,属于完成观影服务所必需的环节,应包含在票价内,而不是另行收费。将必要工具“拆分收费”,实质上是变相涨价,属于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建议监管部门推动出台统一、清晰的电影票退改政策标准,明确平台、影院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买了电影票后不能退票或改签和某些影院看3D电影必须搭售3D眼镜一样,是影院生存危机的“一体两面”。影院不愿退票或改签,根源在于放电影的成本高。一场电影,只要有一个人买票,不管剩下的座位卖出去几张票,该放映的电影都要继续放。而放一场电影,除了看得见的水电费、空调费、人工成本之外,还有房租以及放映设备自然损耗等费用。

现在的很多电影院,其中不乏一些连锁影院,放映效果实际上并不好,包括但不限于屏幕有坏点、显示不清晰、音响有杂音等,但影院还是硬挺着不换,这里就有换设备成本太高、靠卖票收不回成本的考量。因此,单单站在影院的立场上,很难说有动力把揣进口袋的钱再掏出来,甚至,影院还要想点别的办法变相提升一下票价,比如搭售3D眼镜。

但是,这不代表消费者就要完全让渡自己的权利。消费者要求电影票退票或改签有其合理性,这个合理性就在于允许退票或改签的时间点。具体来说,禁止消费者进行一项行为应该是该行为已经形成了不可改变的后果,从而导致一项资源无法为他人所享。相反,如果一个事项还没有发生或还有足够的可能性被更改,则应该肯定消费者具有选择权或具有受限制的选择权。

应用到电影院退票上,如果消费者在5月8日购买了5月11日的电影票,在5月9日想要退票,应充分肯定消费者的退票权,因为这时影院还完全有机会将那个座位卖给其他人;但如果消费者在电影放映前15分钟退票,此时则应完全否定消费者的退票权,因为那时电影票几乎已不存在二次售出的可能性,影院的放映成本应由消费者承担。

在“充分肯定”与“完全否定”的两点之间,存在自由裁量地带,可由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商议或决定,并按距离放映时间越近扣费金额越多的规则计算。

虽说消费者为退票权利维权在法律上可能障碍不大,但在维权成本上却不小,很少有人会愿意为了几十块钱的电影票去启动一个费时费力的诉讼程序或投诉程序。某种程度上,这也属于消费者的权利被空置。由此,形成的另一个景象是,看电影成了一件颇具仪式感色彩的事,它不可退不可换,相当考验友情或爱情的信任度,如若随意爽约,恐小船即翻。

应当承认,随着人们社会休闲娱乐的方式增多,看电影的社交属性在减弱,观影群体在流失,这也必然导致一些影院面临生存危机。要实现影院的经济效益与消费者权利的社会效益相统一,就要在双方之间切好蛋糕,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成本。

来源 |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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