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4000然而却负债2000多万?
这年头真是什么荒唐事都能见到!
近些日子,深圳中院发布的一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据公告显示,申请人周某,女性,37岁,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然而其申报的债务总额却高达2544万余元,远远超过其可承受的范围。
那么她到底是怎么做到的,法院最后又是否会审批通过,今天就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吧!
一、法院公告
近些年来,超前消费很是火热,很多人为了消费和享受,不惜借贷满足自己的欲望,但是最后就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年纪轻轻就把自己逼上了绝路。
最近深圳就出现了这么一个活生生的例子,5月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挂出一则个人破产清算公告,然而其中的一个案例却是直接冲上了热搜。
公告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周某每月的工资仅4000多元,然而她却不知为何直接背上了2000多万元的债务!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周某申报的债务明细里,她光是信用卡欠款就超过300万,更可怕的是她甚至还有多笔百万级别的民间借贷!
不过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更令人绝望的就是如果按周某现有的收入水平来计算,就算她不吃不喝还上几百年也补不上这个窟窿!
甚至还有网友贴心地给周某算了一笔账,假如按银行最低贷款利率,那么她每月光利息就要还8万多,而这直接就是工资的17倍。
与此同时公告也明确指出,该案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公告阶段,法院正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征集知情人的反馈,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条规定,法院需在公告期内接受公众异议,若发现申请人存在虚报收入、转移财产、虚假陈述等行为,法院可驳回申请并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工作人员也再次强调,此阶段的公告并非“受理破产”,而是审查程序的关键环节,目的是确保制度不被滥用。
二、律师科普
针对周某的案例,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聂莎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但其适用条件极为严格。
目前深圳正在推行“个人破产试点”制度,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我们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是该制度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债务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等不同程序,而它们的区别就在于清算程序允许豁免部分债务,不过却需要经过3-5年考察期,与此同时重整和和解则需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计划,并且没有债务豁免功能。
第二就是“个人破产申请”制度遵循“诚实而不幸”的审核标准,债务人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他们应当全面申报收入、财产、债务来源及用途,若有隐瞒或遗漏将导致程序终止并且法院还会追责。
同时考察期内法院会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行为限制,比如禁止乘坐飞机头等舱和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情况的发生,而且债务人在考察期间也不允许担任企业高管,债务人收入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应当优先偿债。
最后就是债务人在申请期间存在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那么将撤销债务豁免、恢复原债务追偿,并且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是债务人的“第二次新生”,我国出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虑,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在专业律师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绝非“逃债工具”,目前深圳法院通过大数据筛查和跨境交易记录核查等手段,已经形成多维度监管体系。
一方面,商业经营活动本身充满风险,个人破产条例能够保护诚信、合法经营的个体,也给其他个人商业主体以制度保障,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的活力,
另一方面,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再建信用,该制度加强了公众对个人信用的认知,有助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在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之后,浙江也在正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他们将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进而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践行提供宝贵的经验。
三、网友猜测
虽然案件和制度很明晰,但是公众们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一个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普通工薪阶层,到底是如何如何背负超2500万元的债务呢?其债务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职业背债或者虚假借贷等违规操作?
目前网友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向:
首先部分网友认为,周某可能是“职业背债人”,他们的老板可能会通过伪造经营流水、虚构企业贷款等方式套取资金。
例如,就有评论指出:“职业背债人通过养征信、养流水、养营业执照等方式,用一套房反复抵押贷款,最终将债务转嫁给金融机构”。
其次就是网友们认为周某可能是陷入了非法集资或者高利贷的陷阱,评论区就有人指出如果周某的债务来源于年利率超56%的网贷,那么就属于违法高利贷,不会受法律的保护。
最后就是网友们对这个试点制度“漏洞”的担忧,
绝大多数网友都在质疑周某月薪4700元到底是如何借款到2500万?在这其中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风控是否存在失职?
更有评论表示:“若此类案例通过审查,社会恐将引发效仿,信用体系和金融秩序将面临崩溃的风险。
但是不管周某属于上述的哪种情况,我们都应该明确一点,那就是“破产不等于免责”的,公众们应当理性借贷、谨慎担保。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自实施以来已经处理了无数起案件,其探索为全国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其实在此次周某的案件中,公众的质疑并非在于否定制度本身的价值,而是想要呼吁更加透明的审查机制和更加严格的执行标准。
正如法律界所言,个人破产的最终目标,是让“诚实者”轻装上阵,而非为“投机者”大开绿灯。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债务人重生、银行安全性与社会稳定性的多赢。
对于周某的这起案例,你是怎么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