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要求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奇葩审判,着实让公众惊掉了下巴。毫无疑问,这个案例将继南京彭宇案之后,成为又一个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而“载入史册”,不知道会不会产生类似的恶果。
据了解,案件是这样的:一女子(有说是老太太)在人行道上边打电话、边行走,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造成骨折,导致十级伤残。女子索赔18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了7万元。
本案经调解结案,男子愿意赔偿7万元,原因不明,但不可能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只可能是经不住法官的软磨硬泡,也有可能是缺乏对无过的自信。如果换作我,我是无论如何也不接受调解的。
不管怎样,男子接受调解,愿意赔偿7万元,这必然与法官认定男子有“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有关。而法官作出这种奇葩认定,明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保持安全距离”是对机动车的规定。
考过驾照的人都知道,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于保持安全距离,《交通法》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规定得非常详细,不仅有距离规定,还有相关的速度、气候条件等前提说明,使得追责有依据。
但是,中国任何一部法律里,都没有对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民法典》里没有这种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更没有。其他任何法律里都没有。不知道法官是怎么“依法”作出审判的?
由于缺少相关细节,所以,男子为何愿意接受调解,愿意赔偿7万元,具体原因与男子的具体想法,都不得而知。但可以根据逻辑推理:如果是男子很有钱,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钱,那就不叫“赔偿”。
所谓赔偿,是建立在有错的基础上,没有过错就不叫赔偿。本案里,既然说是“赔偿”,说明男子就是被判有错的。然而,法官认定男子有错又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说“案件圆满化解”实在讽刺!
我认为,这个案例,这个缺乏法律依据的审判,对于依法治国来说,是一种耻辱,给“依法治国”抹黑。什么叫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核心在“依法”二字。然而本案却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诚然,调解可以快速结案,节省司法资源,也可以化解矛盾。但是,调解不是和稀泥,调解需要建立在尊重事实与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调解也不是只需当事人认可就行,调解也需要能够服众。
如果调解只是和稀泥,让有钱的一方心甘情愿地做冤大头,这样的调解就要不得。法律是公正的,是无情的,一切判决只看证据与法条,不分强势与弱势,既不能谁死谁有理,也不能谁穷谁有理。
执法可以有温度。法官同情弱者,可以组织法院的人捐款给予帮助,法官也可以号召另一方捐款帮助有损失的一方。但是不能让对方做冤大头,人家出钱,就要出得明明白白,就要出得高高兴兴。
众所周知,南京彭宇案产生了严重的恶果,导致了“不敢扶”的社会丑态。本案会不会产生类似恶果呢?有待观察。然而不管怎样,本案因为不能让人信服,所以必然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早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时,就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本案已经“圆满化解”,不知还能不能予以纠正。我认为有纠正的必要性,必须向社会澄清,要求行人保持安全距离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否则,以后再发生类似案件怎么办?一错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