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贵州清镇市客车经营者张生国与挂靠企业佳隆公司的经营权纠纷,历经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当事人表示,其提供的多份书面证据显示车辆及线路经营权属于本人,但法院判决书未采纳关键证据,并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关系的"会议纪要"有效。事件暴露出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的权责模糊问题,而司法裁判中对证据链的认定差异引发当事人质疑。

2013年3月17日,佳隆公司未阻止车主杨某敏将贵A41048号客车及线路经营权转让张生国继续经营,而是作为见证人,收取张生国15000过户费及350元手续费,并发出《告知书》告知张生国,客运车辆过户(转让)经营,是主管部门和公司允许的,且约定了经营到期后的相关事宜,明确张生国转让客车经营合理合法,张生国才正式与杨某敏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并支付了4.88万元转让费接手该车经营。



2017年4月24日,客车出现故障无法驾驶,距强制报废期仅剩42天,已经失去维修价值,公司在没有派工作人员去修理厂查看的情况下,不但拒绝张生国报废更新申请,而且以“不给客车申请线路经营权”胁迫其继续经营,张生国无奈上访维权,经政府部门调解,佳隆公司口头承诺"报废更新后的客车由张生国继续经营",但事后佳隆公司以"上访违规"为由解除关系,拒绝履行承诺。

关键证据链与司法认定存巨大反差

张生国诉讼中提交的6项书面证据,包括《承诺书》《告知书》《转让协议》等,共同证明车辆及经营权实际归属自身,且公司收费行为与"承包经营"主张矛盾。而佳隆公司提供的行驶证、运管行政许可等材料,则强调其作为登记主体的法律权利。





争议焦点在于:

1、 《承诺书》效力:法院判决书未提及该证据,但该文件直接涉及经营权归属的核心约定;

2、 "会议纪要"真实性:公司称2017年6月6日开除张生国,但其6月16日仍缴纳管理费,直至6月26日独立完成车辆报废工作,领取客车报废款,明显时间线存在矛盾;





3、上访合法性:无证据证明张生国上访行为违法,但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关系"合理合法"。

我国客运行业长期存在车辆挂靠模式,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主体分离,易引发权属纠纷。本案中,佳隆公司作为挂靠企业,既明确张生国是转让(过户)经营,又主张其是"承包关系",暴露出规则模糊地带。而上访维权行政部门调解结果未被企业履行,也折射出此类纠纷的解决困境。

判决结果引发当事人质疑

张生国对判决提出质疑:为何提交到法院的关键证据《承诺书》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公司单方面"会议纪要"无通告记录,且与缴费、报废行为时间矛盾,为何被采信?若车辆早已被公司收回,其如何完成报废并领取残值款?

【结语】本案折射出中小企业与个体经营者间的契约执行难题。公众期待司法机关事实认定中更透明回应证据冲突,而行业也需反思挂靠模式的法律风险。截至发稿,张生国表示将尝试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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