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安晚报


  在合肥市一爱心献血屋内,市民参与无偿献血。(资料图)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退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血站应当定期公布采供血点、采血量、用血量、血液库存状态、减免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信息……5月8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采访获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需要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

  其中提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保障血站正常运行和发展经费。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为执行采血任务提供便利,维护正常秩序。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以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开展献血知识教育。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费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这些人员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该办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鼓励单位成立献血志愿服务队伍,动员、组织本单位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自愿参加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退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血站以及血站设立的采血点献血。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发放献血纪念品。

  参加献血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捐献成分血液、稀有血型血液的献血者适当误餐、交通补贴。鼓励个人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应优先保障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

  血站、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现役军人以及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和他人生命安全而负伤的人员医疗临床用血。除临床急救用血和前款规定外,血站、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

  献血者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献血者本人医疗临床用血时,按其献血量至少二倍免费用血。献血量达到规定条件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医疗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至少免费使用与其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医疗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至少免费使用一千毫升血液。

  前款免费用血是指免除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血液等费用。该费用由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直接减免。

不合格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站应当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血站应当定期公布采供血点、采血量、用血量、血液库存状态、减免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信息。

  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献血证件的,不予减免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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