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

被告:孙强

案件背景:赵明与孙强因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 镇 × 村 × 街 × 号)的买卖合同效力产生纠纷,赵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赵明诉请:

依法确认与孙强于 2004 5 1 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由孙强负担。

事实理由:2004 5 1 日,孙强以 33300 元购买赵明所有的一号房屋(含地上正房三间半、西厢房三间),并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孙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赵明认为合同应属无效,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孙强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双方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当日交清房款,赵明交付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己与家人居住至今,还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赵明无权主张合同无效。

(四)法院认定事实

赵明在一号房屋所在宅院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赵明,其户籍为 × 镇 × 村农业户。

2004 5 1 日,孙强与赵明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以 33300 元购买一号房屋,当日房款交清,此后该宅院一直由孙强居住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由孙强持有。

孙强及其家庭成员自合同签订时至今均非 × 镇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未迁入该村。

双方均表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案中主张,另案处理。

二、争议焦点

赵明与孙强于 2004 5 1 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无除外情况,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合同效力判定依据

宅基地性质与房屋属性: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出让、转让。农村房屋基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身份无偿取得宅基地建造,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与宅基地不可分割。

法律规定与合同效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本案中,孙强并非一号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三)其他因素考量

虽孙强主张合同已履行且对房屋进行重建,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判定。同时,双方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选择另案处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尊重其选择。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确认赵明与孙强于 2004 5 1 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案件启示

谨慎对待农村房屋交易: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紧密相连,交易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财产损失等后果,交易前务必充分了解政策和法律规定。

明确合同效力风险:买卖双方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清晰认识合同效力问题。即使合同已履行,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在交易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盲目交易。

妥善处理无效合同后续问题: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问题。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理划分责任,减少纠纷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注法律适用时效性: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注意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与法律适用的关系。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同,准确适用法律是正确处理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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