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坝法院审结一起贵州茅台集团诉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及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与贵州茅台集团享有商标权的多枚商标,同时涉嫌恶意攀附茅台酒的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经审理,平坝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0元,并限期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本案中,平坝法院严格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精准界定被告使用近似商标标识及高度仿冒包装装潢的行为性质,认定其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平坝法院将“严格保护、分类施策”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贯彻在案件审理全过程,彰显司法力度。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鉴于被告已经停止大部分侵权行为,并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经营困难。平坝法院在坚持侵权赔偿责任不可豁免的前提下,多方面综合考虑被告情况,酌定本案赔偿金履行期限延长至三个月,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精细化与人性化,展现司法温度。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表示认可法院判决,并承诺将按期履行赔偿义务。该判决结果体现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可,也反映出平坝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裁判尺度合理,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匹配司法速度。
法官寄语
茅台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任何企业均不得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牟利,逾越合法竞争的边界。市场主体因经营压力选择“侵权逐利”,既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亦破坏市场创新生态,如不及时管控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中小企业若欲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当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培育自有品牌等合规路径参与市场竞争,而非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
本案的顺利审结,既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也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平坝法院在此呼吁全社会共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让创新者安心、侵权者警醒,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安顺中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钟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