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初审后的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llsrdfzw@163.com

2.寄送吕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 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邮 编:033000

联系电话:0358-8495053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9日

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相关职责】市、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并承担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工作等职责。协调推动对外有关合作交流。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培训,培育志愿精神、志愿文化。组织开展示范性志愿服务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年检、评估、执法监督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的志愿服务工作,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舆论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

鼓励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

鼓励创作反映志愿精神的优秀文化作品、文创产品,多角度展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成果。

第五条【系统建设】市、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志愿者招募、项目发布、服务记录等工作。

鼓励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登记,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进行注册登记。

通过志愿服务系统发布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六条【站点建设】市、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推动志愿服务站点等基层志愿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志愿服务站点收集、分析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星级评定】市、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星级评定制度。根据基础条件、内部治理、社会评价等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星级评定。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

评定结果将作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获得表彰奖励及享受优待的依据。

第八条【品牌打造】市、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大赛、展示交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发展,推动“志愿吕梁”品牌建设与传播,助力打造志愿之城、好人之城、温暖之城、文明之城。

第九条【标志使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使用本组织或者本团队志愿服务标志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禁止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以下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一)乡村振兴。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乡村教育支持、留守儿童关爱,协助红枣、核桃、小杂粮等乡村特色产业品牌推广和电商助农等活动。

(二)生态环保。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污染防治等活动,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等活动。

(三)文化传承。参与本市剪纸、面塑、皮影等非遗文化宣传,依托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刘胡兰纪念馆、红军东征纪念地等红色资源,提供义务讲解、路线引导等活动。

(四)应急救援。参与预防宣传、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等活动。

(五)社区服务。参与扶老救孤、助残济困、咨询服务、环境整治等便民活动。

(六)其他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特别关注】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移风易俗、矛盾调解、家风传承等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安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受到人身伤害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志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组织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资金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或者志愿服务发展基金,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捐赠、资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资助补贴。

第十四条【场地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辖区范围内一定星级以上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闲置场所,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工作场地。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表彰激励制度,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将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作为志愿者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评优、评先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吕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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