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2年11月29日,君审当事人投保某保险公司“希望保·冠绝神州”旅行保障计划,保险期间为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2022年12月3日,君审当事人乘坐列车时因疫情管控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阳性后转入商洛市中医医院方舱治疗11日。君审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新冠确诊金(3万元)及隔离津贴(2,563元),但保险公司以“缺乏正式病历”为由拒赔。君审律所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病历缺失是否构成拒赔正当理由
保险公司主张:当事人未提供医院出具的正式病历,无法证明其新冠确诊及治疗事实,故拒绝赔付。
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
原告认为:核酸检测阳性报告、隔离治疗记录及方舱医院收治证明已足以证实保险事故,且保单未明确将“病历”列为必要理赔材料。
三、调解结果与法律分析
调解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支付新冠确诊金11,500元(原主张3万元的38.3%);
君审当事人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君审当事人承担。
法律评析
举证责任的合理性:
根据《保险法》第22条,被保险人需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核酸检测报告、隔离转运记录及方舱收治证明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推定确诊事实。保险公司以“无病历”拒赔,实质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举证负担,缺乏合同依据。
保险人的主动核实义务:
《保险法》第23条要求保险人对理赔请求及时核定,必要时可自行调查。保险公司未主动联系医院核实治疗情况,仅以材料不全拒赔,未尽到勤勉义务。
调解策略的价值:
本案通过调解结案,既避免了原告因证据瑕疵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也促使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体现了诉讼风险与效率的平衡。
四、实务启示
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明确理赔材料清单并在合同中载明,避免单方增设门槛;
对争议理赔案件应主动调查,而非仅依赖形式审查。
对投保人的建议
留存医疗记录、官方隔离通知等全套证据;
若遇拒赔,可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或调解争取权益。
对新冠保险产品的反思
疫情期间部分保险公司对“确诊”定义模糊,或设置隐性免责条款,易引发纠纷。监管机构需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的责任范围及理赔标准。
五、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22条(举证责任)、第23条(理赔核定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96条(调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