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开展日常非现场监管巡查时,发现获嘉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8月17日、8月22日、9月26日、9月30日分别对四辆双排气筒汽油车进行检验(检测)时,仅对一侧排气管采样,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附件AA(规范性附件)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器技术条件AA3.2.1取样探头“取样探头应能插入机动车辆排气尾管中至少400mm,并有插深定位装置。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的要求操作。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未进行双排气管采集检测数据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2024年12月1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夏季图文激励计划#该案充分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根据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开展日常非现场监管巡查,通过查阅车辆检验(检测)过程视频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执法人员及时跟进,对案件深入调查,现场锁定证据,为案件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供 稿:李 歆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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