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ATM机前,小陈紧张地取出又一叠现金。

手机突然震动,屏幕上跳出一条消息:“继续取,佣金再加5%!”

他不知道,这些赃款,正把他拖向深渊...





案件回顾

2024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在贵阳市结识洗钱上家,为了获取高额报酬,在明知所取款项是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先后联系陈某某、卢某某等人参与取现,并安排张某某提供电话号码帮助收取快递取件信息。

期间,朱某某安排陈某某与卢某某等人,持上家所安排的银行卡到指定的银行ATM机去取账户上的违法犯罪资金,待二人将犯罪所得取出后,再交予朱某某等人。

同年6月,李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快递邮寄到指定地点,张某某收到并告知朱某某快递相关信息,随即安排陈某某拿着银行卡去取款。当晚李某某该银行卡进账人民币26200元,陈某某将其分批取出并交给朱某某等人。

同日,王某被网络诈骗的人民币7000元转入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根据资金流动异常,公安机关迅速锁定该账户,并顺藤摸瓜将该“洗钱”团伙一网打尽。



法条链接

本院审查认为,朱某某、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资金情况下,以银行卡取现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

❌ “帮忙取现”可能是洗钱!

❌ “代收代转”可能涉嫌犯罪!

❌ “租借银行卡”将承担法律责任!

✅ 守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勿因小利惹大祸!✅ 发现可疑兼职,请立即报警

来源:赤水检察 文稿丨唐冰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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