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宁夏消费者赵先生向

四川省成都市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反映其在

查博士APP上一家商店购买的

二手车货不对板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对此进行了调查


网购二手车货不对板

商家拒绝消费者退车请求

3月3日,赵先生在二手车查询服务平台“查博士”APP里的一家二手车销售商店,看到一辆型号为“合创汽车合创Z03 2022款510km 潮酷版135kW 64.23kWh”(以下简称“合创潮酷版64.23kWh”)的新能源汽车,电池信息是“三元锂电池”


查博士APP上二手车商店里展示的车辆信息

赵先生通过微信向商家成都神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神电)销售人员杨某确认该车为三元锂电池,得到肯定答复后转账500元定金。对方发来车辆行驶证和无车辆配置及电池检测信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之后,赵先生又在查博士平台下了订单,由商家将车辆开往查博士检测网点检测。拿到检测报告赵先生简单看过后,于3月4日下午向商家付了6.3万元的购车款。当晚18点,他发现检测报告显示车辆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随即要求商家停止发车,却被告知车已发往物流。



3月9日取车时,赵先生又发现车辆存在车机无法登录,且电动尾门、副驾电动调节等多项功能缺失,轮毂尺寸也与展示不符。赵先生提出退车遭拒,于是他先后向查博士平台、成都12315、成都市消委会等多方投诉。成都神电先是拒绝与赵先生协商退车,后又于4月11日接受成都市消委会调查时,成都神电负责人蒋锐称可补偿2000元,若退车,退款比购车价少5000元,且要求赵先生退还800元过户费。

展示车与实车不一致

查博士官网宣称“真实在售”

据成都市消委会的调查笔录,蒋锐承认“发的车和展示的车不一致”,发的车不是“合创潮酷版64.23kWh”,而是“合创汽车 合创Z03 2022款510km 潮酷版135kW 63.98kWh”(以下简称“合创潮酷版63.98kWh”),两款车“电池容量不一样,收到的实车没有电动座椅和电动尾门,是新款和老款的区别”。该情况公司当时不清楚,对消费者没有告知提醒。

但赵先生告诉记者,经第三方检测,实车实际为“合创汽车合创Z03 2022款510km潮享版135kW 63.98kWh”(以下简称“合创潮享版63.98kWh”)


展示车型信息是如何“变身”的呢?

记者通过采访和对比了解到以下情况

展示信息“合创潮酷版64.23kWh”,但未见车架号,平台声明“车辆参数配置仅供参考,具体参数以实车为准”;

商家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为“合创潮酷版63.98kWh”,车架号尾号为“8443”,和行驶证信息一致,但无电池信息和配置信息,赵先生误以为是展示车;

查博士检测时赵先生输入车架号,报告显示为“合创潮酷版63.98kWh”,报告无配置信息,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但赵先生第一时间未注意到;

赵先生打算卖车时拿到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为“合创潮享版63.98kWh”。

对此,各方均做何解释?

成都神电解释是:“查博士平台只做展示,车型的配置参数仅供参考,具体都是以实车为准。”

查博士客服人员解释:“车型是根据车架号的大数据匹配出来的,有时候确实可能存在检测报告车型和实车不一致的情况,报告上有提醒,车型仅供参考。但检测报告的内容肯定是实车的,如果想把车型改正过来,是可以改的。”

4月22日,记者致电查博士平台400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我们只是展示方,不是卖车方,信息是卖车方自己发布的,平台只是为一些优质的客户提供免费的卖车信息发布。如果是信息问题,找卖车人沟通。”记者提出采访要求,截至5月7日,记者未接到任何来电。

记者登录查博士APP,看到有不少车辆展示信息,车辆图片有“真实在售”字样,还有“真实在售、车况透明”的“查博士承诺”。但展示在售车辆的“参数配置”页标注了“以下参数配置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参数以卖家售卖车辆为准”的提示。

“以实车为准”成推责理由

商家称消费者也要负责

4月22日,蒋锐接受采访时称,展示信息存在不准确性,因已提醒 “以实车为准”,且赵先生进行了多次检测,有至少三次机会确认车辆情况,若赵先生不接受2000元补偿方案,可通过诉讼解决。销售杨女士表示,公司承认展示错误愿担责,但认为赵先生未仔细查看检测结果,自身也存在责任。

针对信息展示不准确问题,蒋锐解释,查博士平台车辆信息由公司上传行驶证后系统自动生成,常出现数据偏差,手动调整也难确保准确。加之该车型已停产,全网数据库信息不精准,所以强调以实车为准。

消委会观点
售卖方应担主责

“以实车为准”属霸王条款

该起投诉中

各方均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售卖方

成都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售卖方负有主动披露车辆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若展示的车辆信息与实车存在差异,且未及时主动向消费者作出提示,无论售卖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客观上均构成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误导,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成都市消委会公益律师、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清认为,查博士平台车辆信息由售卖方上传,消费者据此交易且未实地看车,信息披露直接影响购车决策。售卖方交付车辆与展示型号不符,涉嫌构成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平台 “仅供参考”“以实车为准” 等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无法免除售卖方法律责任。

消费者

消费者自行进行车辆检测,本质上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目的在于核实商品是否与售卖方宣传相符,是否契合自身真实的消费需求,即便消费者在检测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其承担的责任相较于售卖方也应显著减轻售卖方不能将消费者的检测行为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理由。

“以实车为准”这类表述

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法约束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记者/刘铭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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