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子璇)刘某是淮安一家公司的销售,2022年11月,该集团公司以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处罚,时隔近半年后,公司再次以同一理由处罚他,并免去其副主任职务,调去外地当车间工人。刘某不愿,遂诉请集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法院获悉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11月该集团公司作出处罚通报,以刘某在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刘某作出罚款决定。2023年4月,集团公司再次作出处罚决定,仍以刘某之前存在的同一违纪行为为由,决定免去刘某副主任职务,调去外地公司当车间工人。
刘某对该处罚不予认可,未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去新岗位上班。双方因经济补偿等发生纠纷,刘某诉请集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表示,集团公司在发现刘某存在违纪行为后,于2022年11月对刘某作出罚款决定,刘某对此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点在于,在事隔近半年后,集团公司再次就同一违纪行为对刘某作出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集团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制度依据是2022年9月公司自行制定的《处罚管理暂行规定》,而刘某的违纪行为大多发生在该制度制定之前,且就刘某的违纪行为集团公司已经在2022年11月作出过处罚。对于为何在2023年4月再次作出处罚,集团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就同一违纪行为重复处罚本身亦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法院认为,集团公司在第二次处罚决定中作出的处罚行为系滥用用工自主权,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刘某离职,故法院判决集团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生效后,集团公司已向刘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