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真实案例分享6
案例:高*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281刑初84号
损害后果:一人重伤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三个阶段全部取保候审)
刑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
谅解赔偿金额:25万
案发时间:2021.1.29
裁判日期:2024.06.20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高*驾驶冀B3××**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化市洪火线东旧寨镇大兴饭店门口处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苏某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苏某鹏受伤。事故发生后,高*在未拨打120及报警电话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鹏无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鹏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视,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坦白;案发后积极垫付被害人医药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判处高*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高*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高德全提出的高*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