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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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和分包人通常会约定,承包人以发包人付款作为给分包人付款的前提,如果发包人未付款的,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请求付款。
这种约定的性质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吗?
建设施工合同的这种约定在实践中通常称为““背靠背””条款。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发包人是否付款并非必然发生,属于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因此”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确定的事实,仅是何时付款的问题,因此 “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期限生效的条款。
无论是附期限说还是附条件说,但一般都认为,”背靠背”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则上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背靠背”条款则可能无效:
一、分包合同无效时,“背靠背”条款因属于支付条件或期限的约定,而非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条款,因此也无效。承包人应依法承担付款义务,不受发包人是否付款的限制。
二、实践中一般存在的承包人拖延结算、在合理期限内未能结算、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另行约定推迟付款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承包人恶意促成付款条件不成就,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因此,分包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
1. 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只有工程质量合格才能突破”背靠背”条款要求及时付款。
2. 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作为付款要求的证明。
而承包人人需要注意的是:
1. 即使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的,如果发包人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也要积极向发包人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防止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有阻碍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否则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背靠背”条款在很多情况下有可能无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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