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就同一款浮漂商品,先以商标权起诉获得赔偿,又以外观设计专利再次起诉同一被告。“拆分诉讼”是否支持?近日,岳阳中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前案赔偿已覆盖全部损失,二次诉讼构成权利滥用,驳回原告请求。

案件详情

原告刘某系长沙某渔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其公司此前曾因被告岳阳某钓具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浮漂商品,于2024年4月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后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支付5000元赔偿款并下架涉案商品。然而,2025年3月,刘某再次以同一商品侵犯其注册的浮漂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岳阳中院提起诉讼。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强调,尽管两案的原告主体和权利类型不同,但被诉侵权行为均以同一浮漂商品为载体,且刘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与前案存在维权利益的同一性。被告通过销售同一商品所产生的侵权后果具有整体性,前案赔偿金额已涵盖了侵权行为可能涉及的全部损失。刘某将同一侵权行为拆分为不同案由分别诉讼,既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诉累与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最终法庭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不仅为小微经济体按响警铃,提示其在经营中需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恪守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底线,同时也以司法裁判明确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对“重复维权”“过度维权”等滥用权利的行为说“不”,让诉讼机制回归“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本源。



企业维权警示

一、避免“权利堆砌”

同一产品若同时涉及商标、专利等多项权利,应一次性主张,而非分拆起诉。

二、警惕“NPE式操作”

非实施实体(NPE)常通过收购专利发起诉讼牟利。司法已经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企业若模仿此类策略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三、证据链需完整

以上案件,法院重点审查了损失是否重复覆盖。企业维权时应确保证据能证明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对应关系,而非简单叠加权利。

建议中小企业合规维权,起诉前综合评估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商标、专利或著作权),选择最适配的权利基础,避免多头主张,“一鱼多吃”,造成权利滥用,“搬石砸脚”。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