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落地后,合同变更时有发生,但其有着严格的法律边界,一旦逾越便会引发诸多风险。



从法律边界来看,首要原则是需双方协商一致。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基础理念,招投标合同虽经特定程序订立,但本质仍是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变更合意是变更的前提。不过,即便协商一致,也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即不得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核心要素,若随意变动,极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例如,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将会面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还可能被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合同变更具有合法性。如遭遇不可抗力,这一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变更合同,若协商不成,还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另外,若合同变更涉及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合同价款、质量标准、履行期限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以此维护招投标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看合同变更蕴含的风险。在合规层面,若变更不规范,企业负责人可能担责。对于国有企业,依据 2016 年国办发布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合同,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合同主体变更时,若业主未对承接权利义务的第三方进行资质审查,一旦第三方资质不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而且中标方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会被主管部门认定转让无效,并面临罚款。

在结算与诉讼方面,合同变更若涉及设计变更等,风险丛生。有的发包方借设计变更规避招投标,减少标的后再增加投资;有的承包方低价中标后,借设计变更重新预算,使原中标合同失去意义;还有虚报工程量等不正当牟利行为。若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存在形式要件不符、合理性依据不足、变更流程不合规、资料不完备等问题,这些都会在工程款结算阶段集中爆发,给业主或监理带来重大隐患,审计部门也会重点关注其中问题,未经审批同意的擅自在变更前实施的,审计时不予认可,不得划拨工程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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