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分为9章53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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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租房的准入条件

1.保障对象

取消原《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在本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并缴纳社保”的限制,符合准入条件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人群均纳入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除需取得昆明市主城八区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明外,其他准入条件与本地户籍人群一致。

2.准入标准


3.明确条件

《办法》明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满足其他准入条件的同时,还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方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优化公租房配租管理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明确了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一是首次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领取租赁补贴范围,并将原有领取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市低保家庭。

二是同步将主城八区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原12平方米提高为2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不变(1人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12元,1人以上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11元),按无房户1人户计算可领取的租赁补贴由原144元/月增加至300元/月,2人户可领取的租赁补贴由原264元/月增加至550元/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补贴。


此外,将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散居困难归侨侨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同时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安排第一轮选房配租”,第一轮配租结束后再按常规程序,组织其他优先人群及非优先人群摇号选房。

打开公租房换房通道

《办法》明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承租人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需调换房屋的,承租人可向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申请调换本项目空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换房”,满足部分确有换房必要的承租家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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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租房退出管理

1.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承租家庭实际困难,一是对被取消低保资格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项目产权单位应给予自停保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租赁过渡期,承租人可继续租住所承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昆明市分级定租相关规定核算。过渡期满后,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二是因收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搬迁腾退期满,可允许其继续承租,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2.《办法》首次提出承租人需指定物品处置人,明确承租人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物品处置人,承租人死亡或无法联系且无其他共同承租人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应通知指定物品处置人,处理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内的物品。以解决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按程序退房并将个人物品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致房屋被占用的问题。

3.《办法》在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文书送达的相关内容,对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送达时间作了明确,可有效缩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及运营(管理)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及恶意拖欠租金等情况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腾退时间,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善用。

来源 昆明规划建设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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