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君审当事人于2015年3月向RMRS保险公司投保"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保险责任包含普通意外身故(保额20万元)和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额180万元)。2024年5月,君审当事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身故。RMRS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自驾车定义"为由仅赔付20万元。君审当事人家属遂委托君审提起诉讼,要求按自驾车标准赔付180万元。
二、争议焦点
"自驾车"的合同解释
保险公司将"自驾车"限定为"符合GB/T3730.1-2001的乘用车",该定义是否有效?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对"自驾车"的特殊定义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提示说明义务?
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在条款存在两种解释时,是否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三、法院裁判要旨
1. 条款解释优先适用通常理解
法院认为,"自驾车"在通常语境中指"个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而保险合同将其限定为特定国家标准下的"乘用车",属于缩小保障范围的特别约定。
2. 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未通过加粗、特殊字体等方式对"自驾车"定义条款进行显著提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时已向投保人说明该特殊定义,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限制性条款不产生效力。
3. 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在条款存在两种解释时,法院采纳对受益人有利的解释,认定案涉车辆属于保障范围。
四、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应向君审当事人家属支付保险金180万元(已扣除已赔付的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
五、案例启示
专业术语的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对涉及保障范围的专业术语(如车辆分类标准)必须履行特殊说明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条款无效风险。
条款设计的合理性
保险责任划分应与消费者合理期待相符,过度依赖专业标准缩小保障范围易引发纠纷。
诉讼策略的选择
在格式条款解释争议中,受益人可重点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六、结语
本案通过司法审查平衡了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与消费者保护,强调保险公司对限制性条款的主动说明责任。建议保险公司优化条款设计,消费者投保时则应重点关注责任范围的具体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