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16时40分许,贵州毕节黔西市新仁乡乌江百里画廊景区六广河水域遭遇突发大风发生游船倾覆事故。根据目前排查核实情况,此次事故造成4艘船倾覆、84人落水。已救出和找到83人,其中医治无效死亡9人,70人尚在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4人安全未受伤。目前,仍有1人失联。经核查,涉事运营船舶系贵阳清镇市新店镇东湖农用客运有限公司所有,两艘船均核载40人,未超载。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自媒体平台很多私信留言,问我一些关于该事故责任与应对问题,这里我总结几个有代表性的,统一给大家答复:



问题1:这次贵州游船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从法律角度看,谁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李肖峰律师:根据现有信息,事故直接原因是突发极端天气,但法律责任的判定需要“多维度分析”。首先,运营方(农用客运公司)作为船舶实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如果公司未及时根据天气预警停航或未配备足够救生设备,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其次,景区管理方和当地监管部门若未建立有效的极端天气应急机制,例如未提前关闭高风险水域,也可能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问题2:有网友质疑“天灾不可控”,运营方是否能免责?
李肖峰律师:法律上“不可抗力”免责需严格符合条件。《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次大风冰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看气象预警是否到位。如果当地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而运营方未采取停航等避险措施,就很难主张免责。此外,游船行业对天气风险的防范标准是否达标、应急预案是否有效执行,都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问题3:受害者家属现在最关心赔偿问题,法律能保障哪些权益
李肖峰律师:受害者家属可主张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如果运营方被认定过错,家属可提起民事诉讼;若存在监管部门渎职,还可申请国家赔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类事故常涉及“过错推定原则”——即运营方需自证无过错,否则推定担责。因此,家属应及时保留船票、现场照片、气象预警记录等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监控或航行日志。

问题4:如果最终确认是极端天气主因,责任方如何确定?
李肖峰律师:即便天气是直接诱因,人的预防和应对仍是法律考量的核心。比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5条要求查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假设调查发现运营方明知天气突变仍冒险出航,或救生衣数量不足,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充分履行风险管控义务”。这种情况下,天气只是“条件”而非“原因”,责任仍由过错方承担。

问题5:这类事故对企业和社会有哪些警示?
李肖峰律师:三点关键建议:一是企业必须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机制,不能仅依赖证照齐全;二是监管部门需推动“智慧监管”,比如实时联网气象数据与船舶调度系统;三是公众参与,游客应主动关注安全提示,遇险时及时取证维权。法律不是“事后追责工具”,而是事前预防的底线

问题6:目前仍有1人失联,法律上如何界定搜救义务?
李肖峰律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8条,政府有义务组织持续搜救直至“确定无生还可能”。家属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承担搜救费用。若失联者最终宣告死亡,赔偿标准将参照事故发生时的人身损害计算规则,但需注意《民法典》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公告期规定。

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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