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在犯罪构成上较为相似,两者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均实施了殴打或者其他使他人感受到肉体痛苦、精神痛苦的方法,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如果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均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被监管人员,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罪犯、被行政拘留人员等其他依法被监管人员。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第二,具体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的方式。后者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第三,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基于各种动机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后者只是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
第四,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前者的主体范围小,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中的监管人员,后者则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如何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一般不易混淆,但是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时,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是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还是破坏监管秩序罪则需要讨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所以规定第二款,是为了堵塞监管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此时,受指使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员实际为监管人员实施犯罪的工具,监管人员和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员成立共同犯罪,前者为正犯,后者为共犯,均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对受监管人员指使而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员不应轻易认定为犯罪。
三、司法机关在适用虐待被监管人罪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轻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法定刑处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即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如果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对死亡结果是故意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在虐待被监管人过程中,又产生杀人故意杀害被监管人员的,则以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