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好奇"五一"交警蜀黍
查酒驾的时间
那就是你酒后驾车的那段时间
查酒驾的地点
就是你酒后驾车的必经之路
"五一"假期
各种聚餐活动少不了
广大交通参与者
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
自觉做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为严防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五一"期间,宣城公安交警持续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由城区道路、国省道路、县乡道路,向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延伸,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现将五一期间查获的部分酒醉驾人员
进行曝光
案例一
5月3日0时06分,查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州区宛溪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5月1日20时52分,方某军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州区宛溪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5月3日19时33分,李某方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41省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5月2日07时10分,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州区通津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5月2日20时17分,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国市宁阳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5月1日20时39分,孟某军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郎溪县233国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5月1日20时12分,付某宝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郎溪县茶海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
5月1日19时53分,郑某民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郎溪县伍牙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5月2日20时52分,胡某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绩溪县S346省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
5月1日13时03分,熊某清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德市四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一
5月3日14时23分,刘某胜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201省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二
5月2日19时40分,钱某皮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旌德县俞凫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三
5月2日23时59分,汪某丽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旌德县三溪卫生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喝酒的理由千千万
但任何理由
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
有人心存侥幸
但其实已进入误区
误区一: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
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而是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标。
误区二: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中。酒后行驶车速再慢,驾驶员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极易发生事故。
误区三: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酒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还是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误区四: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酒精检测仪检测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是口腔,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冲淡。
五一假期还在继续
请每位驾驶员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时刻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亲朋好友间也要互相提醒
安全驾驶,远离酒驾!
来源:宣城公安交警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