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小龙虾今日分享第1198期,欢迎关注!
在关于养老金公平性的争议中,部分人将养老金差距大的 “罪魁祸首” 直指视同缴费年限,认为这一特殊政策是造成不公平的根源。
然而,这种观点源于对政策概念的模糊理解与对制度设计的片面认知。
要理清其中逻辑,首先需明确视同缴费年限,本质是什么?
太深奥可能许多人听不懂,简单说:
本质是:劳保缴费年限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本质是:劳保缴费年限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本质是:劳保缴费年限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职工无需个人缴纳费用,由单位承担全部劳保支出。
(当时就是这么规定的!别说什么占便宜之类的,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质疑当初的决定!)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一制度保障了职工的生老病死。
随着 1992 年我国逐步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国家将实施社保制度前职工的劳保缴费年限,认定为社保缴费年限,也就是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
这意味着,尽管这些职工未实际缴纳社保费用,但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已通过单位缴费的形式,转化为社保权益。
例如,一位 1980 年参加工作、2015 年退休的国企职工,其 1980 - 1992 年间的 12 年劳保缴费年限,就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后续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待遇。
农民群体之所以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根源在于我国农村长期实行家庭养老为主的保障模式,未纳入劳保体系,没有劳保缴费年限(没有单位),而非制度歧视。
正是由于视同缴费年限的存在,使得部分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构成中,除了实际缴费对应的待遇,还包含劳保缴费年限的部分。
但这是否意味着它是造成养老金差距的根本原因?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假设50年后,视同缴费年限不复存在,养老金差距依然会因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核心因素而存在。
以两位同地区、同时间毕业、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为例:职工 A 入职后始终在大型私企工作,单位按照社平工资的 300% 为其缴纳社保,累计缴费 35 年;
职工 B 则在中小民营企业工作,企业为降低成本,长期按社平工资的 60% 缴费,且因失业等原因累计缴费仅 25 年。
退休时,职工 A 的养老金可能达到每月 8000 元,而职工 B 的养老金仅约 3000 元。
这种差距,是在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下的!
本文的目的只有一个:视同缴费年限并不是养老金差距大的根本原因!
注意,这里说的是根本原因!
至于其他观点,我会一一进行辩解,包括贡献论、公粮论、平等论、金额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