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作为中国最繁华的城市之一,可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奔跑的更快,但是我们还有着几千年的传统在后面拉扯,于是各种奇奇怪怪的案例出来了。尤其是在人世更迭、财产传承之时,如果能争夺更多一些钱财,未来的亲情关系、过去的传统又会怎么样对待呢?上海现在的案例,可能就是全国其他城市的未来。
学生买房给教授养老,去世后被对方外甥霸占,如何判决?
在2001年,上海音乐学院读书的上海姑娘张玮,看到自己的女教授以及他的弟弟,也是在上交大教书的老师。两人终身未婚,一直也分不到房,只能挤在15平米的教工宿舍里。与老师的关系非常好,于是姑娘倾其所有,甚至卖掉自己家的一套房,在长宁区法华镇路买了一套125平米的房子,给老师居住。
为了让老师住的安心,于是同意让两位老师将户口也迁到房子之内,房产证也加了他们两位老师的名字。一晃20多年过去了,姑娘与两位老师相处也很融洽,而且一直照顾两位老师去世。但是没想到,两位老师去世之后,按照法律关系第2轮继承人,两位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外甥继承了老师的数百万存款,并且同时要占有这套房屋。
经过协商,两位外甥不肯退让,于是这位姑娘只能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现在还在诉讼之中,但是这位姑娘已经没有了当时出资的证据,只有同学的证言,以及同学曾经录下的同其中一位外甥之间的电话录音,其中亲口承认房屋是由姑娘出资购买的,在去世之后要还给这位姑娘。
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可能还充满了未知性。虽然学生张玮有证人证言,可能还有电话录音,但是对于房屋的购买和出资,也属于房屋所有权的间接证据。而两位外地的外甥,则是按照民法典的继承规则,处于相对更有利的地位。
冷静思考,法院审查的过程可能比较难。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要找到女子出资的各种材料,证人证言和录音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如果最终能够协商成功,有可能女子能收回房子的产权,但估计还是要补偿给两位外甥一定的金钱。为什么呢?因为要做适当的补偿,保证判决后不再有着上诉等等各种麻烦。
不过这件事仍然有着蹊跷之处,号称这两位教授已经多次表示房子是由女子出资购买的,并且明确表态,在百年之后产权还给女子。但是在病重住院的时候,为什么只肯说,而不肯写个纸条或者留下一个情况说明?
如果能明确的留下一个遗嘱,并且有见证人,那么这个诉讼可能就不会发生了,两位在外地的外甥也不可能霸占到房屋了。其实这位女子也可以当时做一个视频取证,只要有证明人有视频,基本上也能将情况说明了。人心很多事,真的猜不透。
继女和胞姐争夺失智老人监护权,亲情大于金钱了吗?
顾老伯没有子女,再婚的妻子也已经去世,在60多岁,已经患有精神类的疾病,被确认为失智老人。此时其再婚妻子的女儿赵女士,开始与顾老婆的姐姐瓜婆抢夺老人的监护权。法院判定姐姐得到监护权后,赵女士就将老人藏了起来。估计就是将老人送到一个租住的房子里。
最终法院律所街道三者联合,拉着两位做调解。但是赵女士总认为自己吃亏,不肯按照法院的要求移交监护权以及交代老人的下落。最终法院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就是说赵女士必须按照法院的判决从事,不得将顾老伯藏起来,否则后续将依法进行处罚。
赵女士为什么没有抢到监护权呢?主要原因在于她同顾老伯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就是说,顾老伯在同其母亲结婚时,赵女士可能已经成年,而且有了独立的生活能力,也不在一起生活。两个人之间会有感情吗?那么她会好好的妥善照料顾老伯吗?相信大家心中大致都有答案。
如果老人没有每月8500元的养老金,没有90多万名下的存款,不知道继女还会不会抢夺老人的监护权?也不知道胞姐会不会要求老人的监护权?这些可能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但上海静安法院还是妥善的解决了这一争执,有可能让老人尤其姐姐照顾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这才是法律为何判决顾阿婆得到监护权的重要原因,当然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女,在民法典中规定也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也就说未来顾老伯去世之后,第1轮的继承人可能都已经去世,其中包括子女配偶和父母,但是第2轮的继承人,顾老婆的兄弟姐妹就成为合法的继承人。
在上海,可能因为针对老人的监护权和继承关系打官司的案例是比较多的,这其中可能主要涉及到财物的分配,尤其是涉及到房产的继承方面。但是幸亏顾老伯还有高额退休金和存款,甚至还有房产,如果没有的话,有可能处境会更加的尴尬,大家觉得呢?
未来,法律和证据还是最重要的。当然涉及要遗产继承时,更需要早早做好规划。如果通过遗嘱或信托等方式明确财产分配,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还能确保财产按照逝者的意愿传承下去。其实有着多种方法来应对,包括遗嘱、保险、代理人管理等等,那么你会如何选择呢?